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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201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杜马获得通过
2014 年 12 月 25 日俄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联邦法律所涉及的主体本法律确定了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在俄联邦中的法律地位,国家支持的措施以及在该区进行有关活动所遵循的程序。
第 2 条 本法律实施的基本概念
本法律包括以下基本概念:
(1)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就是:地块及其附属建筑物,其中包括交通、电力、公共、工程、社会及创新项目等基础设施的总和,这些基础设施都处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范围内,即使有些不在超前经济区范围内,但也必须是承担着其正常运转的功能;
(2)区内企业主要包括:个体经营业者或者根据俄罗斯相关法律在区域内国家注册的法人商贸公司(不包括国家和市政单一制企业),在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都应签署符合本法律的相关协议(以后还要签署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协议);
(3)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土地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封闭式行政管理区。按照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区内对开展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实行特殊的法律政策,目的在于提供优惠环境招商引资、加快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为人民生活创造舒适的环境;
(4)联邦委派机关是俄联邦政府委派执行机关,全权代表联邦政府在各联邦主体及自治区内成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5)管理公司是股份公司或子公司,股份公司联邦政府百分之百控股,以保证实现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各项职能,子公司也必须由股份公司参与(也就是子公司也由管理公司管理)。